律师解答:原则上,根据《》的规定,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实际上,前几年最好的可以减九个月左右,现在减刑幅度有所减少,除非当事人有重大立功等非常特殊的情形。而判三年的服刑人员,多数在法院判决前已经经过很长的羁押时间,等判决下达,分批押送到监狱,基本上是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剩余的刑期还有两年。按照法律规定,不满五年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服刑一年以后,剩余时间仅余一年了。根据目前监狱管理的模式,一般新入监罪犯是从严级,平日改造和生产得分比较少,等积攒一定的分数达到减刑的条件时,剩余的一年刑期基本也就不多了。例如,假定某甲判刑三年,送到监狱执行时已经过去一年,然后在入监队两个月,还有一年十个月。如果表现得好每月得分一百二十分每六百分可减刑两个月,这样的话最多也就减刑九个月左右,少的话两三个月,甚至不减刑。
另外,民事赔偿和不履行完毕的减刑会受到严格限制,差不多要去掉一半以上减刑时间,就更少了。所以如果有民事赔偿或者罚金,最好是自觉履行,以免影响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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