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29日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书记、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受贿案,对被告人文国栋以判处十一年,并处人民币200万元;对文国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文国栋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中共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书记、中共海西州委书记及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91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国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向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受贿37万余元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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