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起草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fygkzqyj@163.com。
附件:1.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司法部
2022年4月25日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受援人。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指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收取受援人财物;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四)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五)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投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投
第七条 投诉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事项、请求、事实、理由,并提交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现场提出口头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或者本机关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直接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第十条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以及合理的补充时限。
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或者未按照要求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 有明确的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二) 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三) 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四)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律师协会等单位进行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不能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调查人员应当对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保存复印件,并由被投诉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有前款情形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权申请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涂改、毁损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可以终止调查程序,并将终止决定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查证不实的,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四)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移交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业惩戒;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一事一卷。归档材料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等。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七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指导其改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改正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司法部2013年11月19日印发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渠道,有利于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2013年印发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和要求,为及时有效处理群众投诉提供了制度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特别是建立投诉查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为落实法律要求,健全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第一条)和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投诉人是指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援人,被投诉人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第三条),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第二章,投诉处理。明确投诉事项范围和有权受理机关(第五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信息公示和投诉接待工作(第六条), 并对投诉方式(第七条)、投诉人的如实投诉义务(第八条)和补充材料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登记审查投诉材料(第九条),规定受理条件(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形(第十二条)和处理时限(第十三条)。明确对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第三章,调查处理。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五条),细化实地调查要求(第十六条),明确调查人员的回避情形(第十七条)和被调查人员的配合义务(第十九条)。区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第十八条),对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调查(第二十条),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第二十一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二条),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第二十四条),做好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监督。明确加强监督管理,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建立投诉处理书面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附则。明确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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