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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理将本来应该是公司的钱据为己有或者是私自送给他人算职务侵占吗?

发布时间:2022-06-21 16:47:19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财物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等谎称为自己所有标价出售,或者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故意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都属于职务侵占,那么,公司的经理将本来应该是公司的钱据为己有或者是私自送给他人算职务侵占吗?

律师解答:

经理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很大的权力,因此也存在着更多的便利,其利用该便利将公司的钱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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