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未付车款提车的方式,骗取该公司奥迪牌轿车七辆,属于职务侵占,那么保安值班之时将公司的财物拿走,构成吗?
律师解答:
若是保安在值班之时发现相关区域的门未锁,出现了可乘之机,遂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则可能涉嫌盗窃而非职务侵占,因为保安的职责并不能让其接触到公司的特定财物,其岗位对其侵占该财物没有任何便利,因此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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