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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7-1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业和信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市场主体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线索并请求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原则)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依据法定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第四条(处理权限)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举报的提出)电信主管部门公布接收举报的方式和途径,方便举报人提出举报。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电信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第六条(举报要求)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制造事端或者干扰电信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举报材料)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等信息;

(二)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证明该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

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交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还应当提供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相关证照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八条(受理期限)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3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15日内未告知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受理条件)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一)属于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

(三)相关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条(不予受理情形)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举报事项,包括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检举控告等;

(二)不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

(三)举报事项已由电信主管部门受理或者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四)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包括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案件线索不清晰,没有相应的证据等;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材料因不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以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举报。

第十一条(举报途径收到其他事项的处理)当事人通过举报途径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五)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途径提出该其他事项;对举报中含有的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在举报受理时,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有关申诉受理条件等规定一并处理,或者告知其通过电信用户申诉途径提出

第十二条(其他途径收到举报的处理)当事人通过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途径提出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举报途径提出。对于信访或者综合接收途径转交的举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具备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信访或者综合接收途径并说明理由。综合接收途径事项处理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章办理

第十三条(初步审核)电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根据举报材料,可以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根据举报材料,可以判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存档备查;

(三)举报的问题在其他人的举报事项或者其他案件中已作处理或者已有处理定论,举报材料没有提供新情况和新证据的,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电信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可以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提供处理举报事项所需的相关证据,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举报事项有关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并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处理举报事项需要异地的通信管理局协助调查取证,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通信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分类处理和期限)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和调查取证工作作出如下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办结处理;

(二)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四)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立案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信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无法调查完毕或者作出上述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在调查和处理完毕后,再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最终处理结果。举报处理过程中,鉴定、检验、检测、专家评审、部门处理权限争议解决或者请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时间,或者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举报事项中止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第十六条(合并处理和重新计算期限)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处理、答复。

第十七条(答复)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认定的基本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理由。对于受理的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视为放弃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向举报人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立案后的处理)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立案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办结后将作出的相关决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移送的处理)经调查取证,发现受理的举报应由其他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和收集的证据移送其他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举报人移送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举报移送其他通信管理局处理的,应当事前沟通。被移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

第二十条(案卷归档)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案卷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救济)举报人对电信主管部门答复不服,认为答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书面告知的含义)本规定所称书面告知,包括纸质告知以及通过平台短信、电子邮件、举报网站答复等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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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7-1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业和信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市场主体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线索并请求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原则)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依据法定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第四条(处理权限)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举报的提出)电信主管部门公布接收举报的方式和途径,方便举报人提出举报。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电信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第六条(举报要求)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制造事端或者干扰电信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举报材料)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等信息;

(二)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证明该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

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交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还应当提供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相关证照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八条(受理期限)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3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15日内未告知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受理条件)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一)属于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

(三)相关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条(不予受理情形)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举报事项,包括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检举控告等;

(二)不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

(三)举报事项已由电信主管部门受理或者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四)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包括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案件线索不清晰,没有相应的证据等;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材料因不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以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举报。

第十一条(举报途径收到其他事项的处理)当事人通过举报途径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申请、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五)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途径提出该其他事项;对举报中含有的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在举报受理时,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有关申诉受理条件等规定一并处理,或者告知其通过电信用户申诉途径提出

第十二条(其他途径收到举报的处理)当事人通过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途径提出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举报途径提出。对于信访或者综合接收途径转交的举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具备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信访或者综合接收途径并说明理由。综合接收途径事项处理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章办理

第十三条(初步审核)电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根据举报材料,可以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根据举报材料,可以判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存档备查;

(三)举报的问题在其他人的举报事项或者其他案件中已作处理或者已有处理定论,举报材料没有提供新情况和新证据的,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电信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可以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提供处理举报事项所需的相关证据,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举报事项有关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并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处理举报事项需要异地的通信管理局协助调查取证,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通信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分类处理和期限)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和调查取证工作作出如下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办结处理;

(二)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四)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立案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信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无法调查完毕或者作出上述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在调查和处理完毕后,再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最终处理结果。举报处理过程中,鉴定、检验、检测、专家评审、部门处理权限争议解决或者请其他部门协助调查的时间,或者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举报事项中止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

第十六条(合并处理和重新计算期限)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处理、答复。

第十七条(答复)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认定的基本情况;

(二)处理决定及理由。对于受理的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视为放弃举报,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向举报人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立案后的处理)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立案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办结后将作出的相关决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移送的处理)经调查取证,发现受理的举报应由其他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和收集的证据移送其他通信管理局或者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举报人移送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举报移送其他通信管理局处理的,应当事前沟通。被移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

第二十条(案卷归档)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案卷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救济)举报人对电信主管部门答复不服,认为答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书面告知的含义)本规定所称书面告知,包括纸质告知以及通过平台短信、电子邮件、举报网站答复等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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