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保护的客体也是金融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权。这种金融管理秩序是由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一系列金融管理制度所保障的,所保护的就是这一系列金融管理制度所形成和维护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信用凭证。“信用”作为经济学上的术语,是指以一定的经济标的物为内容的,以借贷为特征的经济行为,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银行信用是指银行及其他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通过存款贷款、贴现等业务活动提供的信用。银行信用体现在金融业务称为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立法上采取列举式,除贷款之外,列举了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信用形式,分别为票据、信用证、保函。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罪的贷款既可以是商业性贷款,也可以是政策性贷款。既可以是信用贷款,也可以是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骗取贷款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利用银行的管理漏洞或者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来实现的。“编造”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理由来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其产生认识上的错误。“项目”指具体的、用于特定的目的的贷款用途,一般也指投资项目,还包括住房贷款、购车贷款等。贷款理由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银行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贷款理由之后才来决定是否放贷,如果理由不真实,银行经审查认为没有贷款的需要就会拒绝放贷。
(1)使用虚假的合同。比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贸易合同证明扩大生产能力的贷款需要,或者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向银行申请并开出信用证。“使用”指向负责审核的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出示、说明、解释等欺骗行为,意图使对方相信此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实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虚假”主要是针对经济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来说的,如合同的目的是虚假的,标的是不存在的,甚至是在合同履行方式、地点、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不真实性。虚假的经济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伪造的经济合同、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根本不准备履行的虚假经济合同、篡改的经济合同、已经失效的经济合同等。
(2)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贷款时,借款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来证明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审査申请人相关的资信情况,此时申请人为了获得贷款就可能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借款人身份、资信情况(注册资本、银行账户、盈利状况、财务报表等)、还贷能力、信用档案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具体表现为:伪造、虚构或盗用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意图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其设立已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合法的申请主体资格;谎称其具有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例如伪造、涂改或编造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冒充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等。
(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重复担保。担保主要发生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流质和定金五种。行为人虚构的抵押物、质押物产权证明既可以是本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虚构产权的客体,包括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交通运输工具、土地使用权等。虚构产权,既可能是完全的虚构,也可能是部分的虚构。虚构的“产权证明”必须是实质上造成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其他金融信用条件的假象。如果仅仅在产权中进行了不真实的记载,但并不实质地影响贷款或者申请其他金融信用条件的,不是法条所说的“虚假”。
实践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实施的欺骗行为具体常常表现为使用伪造、编造产权证明,或使用无效的或已失效的产权证明,使用非正当手段取得的产权证明等。在具体方式上,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手法:一是伪造存单、房产证、原始发票等;二是变造各种产权证明,如将他人的产权证明用涂改的方式换成本人的名字,将自有的存单中的存款额加大等;三是在产权证明上做文章,低价高值,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或甲地评估乙地审贷,如在甲地的房产通过私下交易让评估机构做出高于市值几倍的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证明文件到乙地申请抵押贷款等;四是将租赁、拾得、盗窃、产权不明或产权共有的物品作为抵押;五是将合法的存单向出票行挂失,用未遗失的存单到其它金融机构要求质押贷款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类: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本罪的自然人主体一般是申请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信用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指除了具有一般自然人主体所要求的成立要件之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的身份,本罪主要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从申请主体的角度来看,实行行为中的申请主体对于本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当申请主体在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下,积极主动地采取欺骗的手段,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实现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非法目的,申请人主观上希望实现犯罪目的并达到犯罪效果的欺骗性心理状态就是直接故意。
从审批主体的角度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已经预见到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书或者其它证明文件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实施了批准行为,最终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审批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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