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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被判处犯虚假广告罪并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03-05 19:57:53 浏览:119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

结果:缓刑

亮点:辩护意见被采纳;改变案件定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缓刑

焦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封面语:Z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王刚律师介入后捕捉到案件焦点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认定与区分,经充分的辩护,检察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法院后变更起诉,将罪名由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最终当事人以虚假广告罪获缓刑。

 

、案情简介

    Z某于2018年应聘至某公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销售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主要功能是为经营主体搜索国外客户以建立合作关系。Z某工作积极勤奋,后被提拔为销售主管。2022年2月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批捕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未予以批准逮捕。2022年12月,检察机关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2023年2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变更罪名为虚假广告罪,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并判处缓刑。

 

、办案过程

Z某被立案后,其近亲属便委托开展辩护工作:

1、及时多次会见Z某沟通案情,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辅导,为之后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

因Z某系女性,且涉案时间较长,王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便预约会见(疫情原因,需要预约远程会见)向Z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告知其客观供述,核实笔录后再签字,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2、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Z某在本案中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定性为诈骗,刑期必然在十年以上。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刚律师在会见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沟通案件定性问题,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因案件涉案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公安机关未能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拘留第30天向检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王刚律师遂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定性、本案的影响等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未批捕。

3、与法官、检察官反复多次沟通,争取改变案件定性

求其上,得其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刚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均做无罪辩护。案件移送至法院后,依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和认定,在没有取得期盼的效果时,转变思路与法官多次沟通,争取通过法官影响检察官,最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变更罪名为虚假广告罪。

 

、办案思路

王刚律师接手并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应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不应当以犯罪进行评价,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决定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点是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具体到本案Z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2、Z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普通诈骗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此外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这些特殊诈骗罪都具备诈骗罪的基本特点。司法实践中适用原则为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如果不能归特殊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则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刑。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3、Z的行为认定为民事欺诈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性原则

在案证据显示,购买软件的部分客户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市长热线或者民事起诉的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且也按照相应程序进行了处理。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办案结果

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将罪名变更起诉为虚假广告罪,法院以虚假广告判处Z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职业,辩护的首要任务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并为被告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因此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影响,坚定地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判决。在尊重法律、客观真实的同时,辩护工作也需要一定的策略。求其上,得其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案件背景等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以期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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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被判处犯虚假广告罪并获缓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

结果:缓刑

亮点:辩护意见被采纳;改变案件定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缓刑

焦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封面语:Z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王刚律师介入后捕捉到案件焦点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认定与区分,经充分的辩护,检察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法院后变更起诉,将罪名由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最终当事人以虚假广告罪获缓刑。

 

、案情简介

    Z某于2018年应聘至某公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销售软件系统,该软件系统主要功能是为经营主体搜索国外客户以建立合作关系。Z某工作积极勤奋,后被提拔为销售主管。2022年2月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批捕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未予以批准逮捕。2022年12月,检察机关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2023年2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变更罪名为虚假广告罪,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并判处缓刑。

 

、办案过程

Z某被立案后,其近亲属便委托开展辩护工作:

1、及时多次会见Z某沟通案情,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辅导,为之后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

因Z某系女性,且涉案时间较长,王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便预约会见(疫情原因,需要预约远程会见)向Z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告知其客观供述,核实笔录后再签字,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2、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Z某在本案中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定性为诈骗,刑期必然在十年以上。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王刚律师在会见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沟通案件定性问题,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因案件涉案数额大,涉及人数多,公安机关未能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拘留第30天向检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王刚律师遂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定性、本案的影响等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未批捕。

3、与法官、检察官反复多次沟通,争取改变案件定性

求其上,得其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王刚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均做无罪辩护。案件移送至法院后,依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和认定,在没有取得期盼的效果时,转变思路与法官多次沟通,争取通过法官影响检察官,最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变更罪名为虚假广告罪。

 

、办案思路

王刚律师接手并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本案应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不应当以犯罪进行评价,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决定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点是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具体到本案Z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2、Z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普通诈骗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此外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这些特殊诈骗罪都具备诈骗罪的基本特点。司法实践中适用原则为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如果不能归特殊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则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刑。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3、Z的行为认定为民事欺诈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性原则

在案证据显示,购买软件的部分客户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市长热线或者民事起诉的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且也按照相应程序进行了处理。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办案结果

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将罪名变更起诉为虚假广告罪,法院以虚假广告判处Z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职业,辩护的首要任务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并为被告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因此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影响,坚定地为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判决。在尊重法律、客观真实的同时,辩护工作也需要一定的策略。求其上,得其中。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案件背景等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以期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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