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仍为犯罪分子窝藏的行为。那么关于此罪,具体而言,窝藏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毒品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窝赃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行为。“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窝藏的毒品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
根据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4条的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的共犯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而故意予以窝藏,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代为保管、收藏的,不构成本罪。如果事前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以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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