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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区别关键往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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