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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本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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