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更多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详细内容请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9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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