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更多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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