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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重大事故”?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罚。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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