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有其特殊的特点,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特点是什么?本文将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律师解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特点如下: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上侵犯了我国经济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客观方面实施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并处或者单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在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前主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