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明知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单位、个人不予查禁、故意放纵、使其不受法律的追诉;
(2)负有追究职务职责的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或采用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违法手段;
(3)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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