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
更多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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