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两罪在交付不合格产品、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以外的产品。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更多有关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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