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主要区别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秩序,而扰乱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则是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
更多有关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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