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二者在行为对象、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性质、行为结果等方面存在重要区别。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有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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