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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的“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有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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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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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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