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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发布时间:2023-07-03 17:20:48 来源:正义网

从定“案”和选“人”入手——

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2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笔者认为,要确保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取得实效,可从确定“案”和选好“人”两个基本要素入手,辅以完善配套机制等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一是确定案件范围。《意见》规定了通知辩护的范围,即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可以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实现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意见》确定的通知辩护范围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严格保障、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明确了通知辩护的本质属性和要求,因此试点范围可以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探索扩大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案件,律师资源充沛、财力富足的地区可以扩大到所有未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审查起诉案件。对于不具备扩大通知辩护范围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设定兜底条款,采用个案会商的方式提供通知辩护,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在其他同案犯均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就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查。

  二是选好援助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把好通知辩护律师的选定关,明确其开展工作的时间和辩护职责。

  援助律师应具有一定执业经验。检察机关在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确定通知辩护律师范围时,可以对援助律师的执业年限、执业经历等提出一定要求。在就具体个案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时,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难易程度,合理提出对援助律师执业经历或专业资格的要求,以更好处理专业问题、协助化解矛盾等。对于律师力量不足的地区,地市级检察机关可以商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统筹,在县(区、市)级援助律师不足或者不能履行辩护职责时,调配指派其他县(区、市)律师跨区域进行援助。对律师力量严重不足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通知辩护律师的身份准入条件,利用好法律援助志愿者,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充实法律援助律师库,提高通知辩护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依托政法协同办案等信息化平台,为援助律师提供时间保障。《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若案件符合通知辩护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又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收到通知辩护公函后三日内,确定援助律师并函告检察机关。据此,可以依托政法协同办案等信息化平台,无纸化传输相关公函、案件材料等,促使辩护工作尽可能前移,为援助律师提供充足的履职时间保障。

  明确援助律师的辩护履职内容。援助律师应当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引导准确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与检察机关沟通意见。援助律师针对犯罪事实、罪名定性、证据审查、量刑建议等方面逐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检察官对援助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要注意吸收和采纳,不合理的意见要有反馈和说明,充分发挥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实质性作用。对拒不认罪、部分认罪或者暂时认罪但心存侥幸、供述反复的犯罪嫌疑人,可发挥援助律师的专业引导作用,通过参与控辩协商、证据开示等方式,推动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实认罪认罚。充分发挥援助律师促成退赃退赔、化解矛盾、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实现诉源治理。

  三是完善配套机制,全力保障通知辩护。首先,优化律师辩护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通知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重大程序知悉权,尽可能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为援助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捷。其次,建立检法工作衔接机制。为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办案效率,应做好与审判阶段的工作衔接,可以与法院、法律援助机构明确,适用普通程序的通知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起持续跟进至判决生效。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由值班律师提供了法律帮助,基于工作需要继续通知辩护的,可以指派原值班律师担任援助律师。再次,建立会商联席会议机制。设立联络员,随时沟通工作中的问题,保障通知辩护试点工作的常态化运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检律协作互动中的问题,适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讨论确定考核奖惩标准,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财政支持,尝试引入分档补贴办法,针对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履职质效和联合评价情况,发放差别化的补贴,促进律师高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作者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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