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会制作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迅速针对受理的案件开展初查工作。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公安机关需要较长时间开展初查工作的情况,如果期间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公安机关应随时告知。对于依法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延长至15日。
【法律解析】
刑事案件初查一般3日内立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由此可知,初查的立案期限为3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