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23-07-27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法律解析】
被留置以后仍然会保留工作,因为被留置并不代表一定构成犯罪,且《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正在接受监察调查期间,在司法程序还没有终结的情况下是不能辞去公职的。留置是对国家公职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经法院审理确认构成犯罪的,才会被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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