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法律解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采取前述措施时,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但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财产:(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二)、被告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控制的财产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资购买的财产;(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至他人的财产六)其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