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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职业放贷人定罪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0 15:07:44

职业放贷人的标准为:1、以连续三年为准,同一个或有关联的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20件以上,中级人民法院30件以上的民间借贷;2、在同一年里,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10件以上,中级人民法院15件以上的民间借贷;3、在同一年里,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件以上超过100万元的民间借贷。

【法律分析】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四个标准如下: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借条为统一格式的,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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