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野生黄鳝一般不犯法。野生黄鳝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行为人进行捕捉的,通常不构成违法犯罪。如果行为人捕捉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的,可能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律分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不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