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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涉诈邮件涉嫌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3-12-20 09:53:49

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垃圾邮件是指包含不请自来的商业交易广告信息以及影响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信息,并对不特定邮箱进行大规模频发的邮件。垃圾邮件发送犯罪信息的行为并非都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应按照法律的构成要件,对行为类型进行分析,根据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来认定。比如,获取数量巨大的电子邮箱的行为,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推销产品的商业性广告邮件,因违法行为的不同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或者非法经营罪。通过垃圾邮件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行为人借助邮件传播犯罪后又窃取相关信息、财产的,应按照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利用邮件传播含有视频、文字等电子淫秽物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律分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机构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私发垃圾邮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较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判处10~15天的拘留,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如果情节较重,构成犯罪,要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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