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民生安全
疫情期间,一男子为牟取暴利,协助走私来自疫区且未经检疫的冻肉,严重损害了群众的人身安全
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被告人范某喜最终被判处三年,并处二万元
法律分析:
会的,冻肉属于普通货物,走私冻肉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