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正常的按照程序的通信是可以与看守所的在押人员进行通信。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 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 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更多关于看守所知识请参见四川网看守所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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