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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起的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的过程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5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我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我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就不断地随着经济发展进行改革。总体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这一时期的退税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较大,相应政策缺乏连续性,变动性较大。如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受到多年战争的严重破坏。外贸收入非常小,对出口产品未作退税免税的规定,而是按照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而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增多。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又另行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的政策。但在文革期间,因简化税制,出口退税政策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恢复。

  第二阶段是以1985年的改革为标志,从1984年到1993年。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进出口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所以,一般认为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又制定了退税同承担国家创汇任务挂钩,同上缴国家外汇挂钩的原则。

  第三阶段是1994年到2008年,以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标志。主要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并在新的税制上形成了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正式引进了出口零税率。1993年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一规定从税法上保证了已经确定的“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退税原则。

2008年国务院再次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以上就是四川刑事律师网对出口退税制度的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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