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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恶意透支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16

透支有善意的,也有恶意的。信用卡持卡人善意的透支是指发卡行在持卡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持卡人先进行消费,后补上资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其实质是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发卡行一般都允许持卡人一定资金限额内进行短期善意的透支。这种善意的透支同信用卡具有“先消费后付款(Go Now Pay Later)”的特点是相一致的。而恶意透支则不然。行为人进行恶意透支时肆意破坏发卡行有关透支限额和期限的规定,而且往往用频繁在多个特约网点进行小额消费等隐蔽手段来规避被发觉的可能。恶意透支一般采取虚构持卡人身份、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内外勾结等手段进行。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必须是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只有上述四种。但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手段绝不止这些,而且有些其他的手段还更为隐蔽和恶劣。另外,上述的手段主要是针对持卡人而规定的,而特约商户自己或与持卡人相勾结欺诈发卡行的资金的现象也不是绝无仅有。比如在各商业银行开展的“持卡优惠购物”活动中,特约商户利用假销售、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或者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假的消费而真实的刷卡,这些“消费”的金额由商户扣除高利之后转贷给持卡人,进行地下钱庄性质的经营等等。笔者以为,对这些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规定,现行刑法有待完善。

更多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信用卡犯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5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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