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即“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本条作出立法解释时淡化了对“保护伞”的硬性规定,对这种犯罪组织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提早到其萌芽状态。
更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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