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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1-07-13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法》第43条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解释的要求。人大常委会经多次研讨,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了关于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根据该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更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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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法》第43条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解释的要求。人大常委会经多次研讨,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了关于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根据该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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