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文字号】川检会(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日
公司(企业)中国家中国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无论根据工作人员是否为,都应将该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犯定罪处罚,不能将该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立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9: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1: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辩护成功
2: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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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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