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倒卖邀请函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1-02-01 16:24:49

2001年2月1日 公法[2001]0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倒卖邀请函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新公法[2000]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的邀请函不属于出入境证件。对仅仅是为他人联系提供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邀请函并获得报酬的行为,如果该邀请函真实有效、当事人之间没有欺诈行为,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招摇撞骗行为予以处罚;也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以刑事或行政处罚。

对以联系提供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的邀请函为名,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从事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