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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7天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家属是不是有知情权啊?我老公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7天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家属是不是有知情权啊?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我老公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7天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家属是不是有知情权啊?我老公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7天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家属是不是有知情权啊?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涉嫌盗窃案,公安侦查阶段,如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会向家属通知,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建议你尽快委托律师,以维护你丈夫的合法权益,另外争取在侦查阶段能办理取保候审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06.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再创成功案例,蔡某涉嫌盗窃罪获缓刑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3009.html
袁某抢劫、盗窃二罪辩护显真情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138.html

【盗窃罪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ztindex_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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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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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006.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实施日期】1999.02.04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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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3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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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ztindex_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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