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06
2024/05/08 11:42
2024/05/08 11:36
2024/05/08 11:10
2024/05/08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