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销售金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和侵犯著作权等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刑法没有对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认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的认定方法,即“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种认定方法应当同样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因为无论是伪劣产品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刑法在相关罪名中规定的“销售金额”的内涵应是一致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销售金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和侵犯著作权等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刑法没有对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认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的认定方法,即“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种认定方法应当同样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因为无论是伪劣产品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刑法在相关罪名中规定的“销售金额”的内涵应是一致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