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段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淫秽物品,而提供托运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开庭市理本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十年,并处 300000元。被告人对此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段某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反复分析,并多次前往会见被告人进行沟通交流案情。
三、辩护思路
1、对于被告人段某某被控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段某某无从知晓承运货物为淫秽光碟,也没有以此违法行为牟利,同时没有与托运人贩卖光碟的共同意思,因此被告人段某某主观上既没有贩卖淫秽物品和牟利的故意,也没有的故意,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使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淫秽光碟而予以承运,也只是对贩卖活动提供运输帮助,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所有光碟均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并未完成贩卖,如果构成犯罪,也属于未遂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对于被告人段某某被控犯∶因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承运货物为盗版光碟,同样不构成本罪,即使构成犯罪同样是从犯、未遂犯;另外,在假定犯罪情况下,被告人段某某承运已经制作完成的盗版光碟,在销售环节被查获,其行为应当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是违法所得为该罪构成要件,指控证据中缺乏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段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
五、办案心得
在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后,承办律师主要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故意、贩卖光碟数量认定、共同犯罪地位、犯罪停止形态等角度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段某某判处相对较轻,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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