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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形迹可疑而被查询是否可以构成自首?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经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谓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安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犯罪)或者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重要证据之时,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调查。认定此种准自首,重点在于分析犯罪嫌疑人作如实供述前,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对犯罪事实及其证据掌握的程度。具体应注意下列问题:
     (1)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的场合,可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①如果公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临时发现某人形迹可疑而作查询,犯罪嫌疑人在被一般查询时就能及时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一般查询时不作交代,公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根据被查询者随身携带物品的可疑性(如赃物)或者与群众所描述的某种犯罪嫌疑人在体貌特征、活动规律等方面的相似性,足以断定被查询者有实施某种犯罪的重大嫌疑,并将其带到警署或其他特定场所再作进一步盘查、教育时,犯罪嫌疑人自知难以抵赖才作供述的,可以认定为坦白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2)在司法机关已经发现犯罪事实,但尚未查明犯罪人的场合,可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认定:①如果公安或检察人员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某人或某几人有所怀疑而作调查询问,犯罪嫌疑人经政策教育后出于主动认罪的心理、如实交代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②如果公安、检察人员在一段时期内为查清案情多次找被怀疑者询问情况,并不断发现其陈述中的破绽或新的证实其犯罪的证据,尽管现有证据尚欠充分、不能完全证实其犯罪,但公安、检察人员凭借办案经验和现有证据表明的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已将其列为案件的重大嫌疑人,被查询者系被突破心理防线才作供述的,因其相对缺少自首所要求的认罪的主动性,故只能认定为坦白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3)对于刑法中明文将持有行为规定为罪的犯罪而言,如果公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在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列车上等)因怀疑某人非法携带违禁物品而对其进行一般查询时,其能及时交出随身携带的毒品、枪支弹药或假币等非法物品并作有罪供述的,可以对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而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如果上述人员在一般查询中不作交代,被带入民警室或其他特定场所后被勒令交出或搜出上述非法物品,然后才作如实供述的,一般只能认定为坦白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4)对于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如果其被查询的时间或顺序有先后之分,只要在第一次被询问时就能及时交代共同犯罪事实的,均可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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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的场合,可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①如果公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临时发现某人形迹可疑而作查询,犯罪嫌疑人在被一般查询时就能及时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一般查询时不作交代,公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根据被查询者随身携带物品的可疑性(如赃物)或者与群众所描述的某种犯罪嫌疑人在体貌特征、活动规律等方面的相似性,足以断定被查询者有实施某种犯罪的重大嫌疑,并将其带到警署或其他特定场所再作进一步盘查、教育时,犯罪嫌疑人自知难以抵赖才作供述的,可以认定为坦白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2)在司法机关已经发现犯罪事实,但尚未查明犯罪人的场合,可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认定:①如果公安或检察人员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某人或某几人有所怀疑而作调查询问,犯罪嫌疑人经政策教育后出于主动认罪的心理、如实交代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②如果公安、检察人员在一段时期内为查清案情多次找被怀疑者询问情况,并不断发现其陈述中的破绽或新的证实其犯罪的证据,尽管现有证据尚欠充分、不能完全证实其犯罪,但公安、检察人员凭借办案经验和现有证据表明的其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已将其列为案件的重大嫌疑人,被查询者系被突破心理防线才作供述的,因其相对缺少自首所要求的认罪的主动性,故只能认定为坦白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3)对于刑法中明文将持有行为规定为罪的犯罪而言,如果公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在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列车上等)因怀疑某人非法携带违禁物品而对其进行一般查询时,其能及时交出随身携带的毒品、枪支弹药或假币等非法物品并作有罪供述的,可以对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而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如果上述人员在一般查询中不作交代,被带入民警室或其他特定场所后被勒令交出或搜出上述非法物品,然后才作如实供述的,一般只能认定为坦白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4)对于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如果其被查询的时间或顺序有先后之分,只要在第一次被询问时就能及时交代共同犯罪事实的,均可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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