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劫等行为的在窝藏、转移或销售赃物过程中被查获,其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诈骗或抢劫等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以自首论。如果司法机关系在发现了盗窃、诈骗或抢劫等犯罪事实,正在追查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查获相关的赃物犯罪,能立即将赃物犯罪与所追查之盗窃等罪相联系,并就赃物和盗窃等犯罪对犯罪嫌疑人一并进行讯问的,此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的盗窃等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因通常已失去“仅因形迹可疑被查询”的前提条件,一般认定为坦白罪行,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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