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工、青、妇是否视为国家机关?对此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是国家机关。但目前多数认为其属于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笔者认为,从性质上说,工、青、妇是群众自愿参加的社会组织(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全国和地方的工、青、妇机关,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组织,一般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要工作是领导和管理各基层工会,推动基层工会工作健康发展,似乎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和特点。但是,工会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各级工会的领导机构,尽管具有机关的性质,但其仍只是社团法人,将其视为国家机关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8:28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