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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与不进行税务登记行为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1-07-13

    税务登记,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自愿履行纳税义务,从事正当经营,并由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并审核登记在册和发证的活动。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户数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税源变化情况的一项管理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有不少情况是出于偷税目的。对这种情况能否按偷税处理,在刑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偷税,符合偷税罪法定标准的,应定偷税罪;另一种意见属于多数人意见,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种情况不属于偷税,更不可能构成偷税罪。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单纯的不进行税务登记行为不是偷税行为,尽管行为人可能出于偷税目的。某一行为是否为偷税行为必须依法认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都明确规定了偷税的几种表现形式,其中并没有“不进行税务登记”,因此,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将之视为偷税。再者,偷税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纳税义务为前提,纳税义务的产生来源于应税行为或事实的发生,而单纯的不进行税务登记之时或之前,行为人几乎没有应税行为,此又何谈偷税?当然,对于行为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后,又实施了法定的偷税行为,应以偷税论处。不过,这时行为人构成偷税罪,不是因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而是由于实施了法定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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