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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1)行为人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2)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与一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不同,在涉及一般参加行为与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行为互相转换的情况下,应直接以重行为确定罪名,在处罚上,也应当直接在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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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由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与一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不同,在涉及一般参加行为与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行为互相转换的情况下,应直接以重行为确定罪名,在处罚上,也应当直接在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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