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L某1成立湖南某农业公司,该公司利用高额返利的模式,实施传销行为,涉案传销人员众多,收取资金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L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二、办案过程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L某家属的委托为L某进行辩护。律师会见L某时,L某表示其系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案件情况,配合公安调查,其认为自己并不明知L某1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也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律师会见当事人后第一时间赶往公安机关了解当事人L某涉嫌的罪名情况,公安机关认为,L某系传销组织中的骨干人员,其为犯罪嫌疑人L某1沟通协调外部单位,使得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经过研究后律师认为该案中L某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律师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L某时,向检察机关阐述律师意见并提交不予逮捕的意见书,获得检察机关的认可,L某被。
三、辩护思路
1.L某客观上从未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之名骗取他人财物,也未直接或间接发展任何下线,未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L某系被L某1蒙骗,为L某1提供的“事后帮助行为”具有合理的信赖基础,亦不构成。
3.若L某行为涉嫌犯罪,考虑到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系自首,亦无违法犯罪前科,再犯罪可能性小,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4.L某系民营企业家,对其不予逮捕符合当前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政策。
5.L某的家庭情况及社会表现。
四、办案结果
全案十七人,仅四人不予批捕,L某系其中一个,取保候审回家
五、办案心得
1.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很强,及时委托家属请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向司法机关阐述相关情况和律师意见,当事人得以最快的时间取保候审;
2.律师从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及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发,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后,决定对刘某不予批捕;
3.律师虽做无罪辩护,但也考虑到侦查阶段无法查阅全案卷宗材料,因此同步分析了L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及我国对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进行辩护,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