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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行为作为共犯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07-13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分工,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由于居间介绍行为是一种帮助行为,前述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作为居间介绍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完成犯罪。对于帮助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帮助犯,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有些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也会起关键的、主要的作用。而且由于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实行犯是以犯罪活动的分工进行划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照所起的作用划分的,因而两者之间有重合的可能性,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多次帮助或者所起作用较大,应该可以认定为主犯。因此,在前文提及的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的居间介绍行为,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其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与实行犯相同,是将其作为主犯处理。
    然而对于居间介绍犯罪的成立,是否以被介绍双方的罪名成立或者被介绍方中一方罪名的成立为前提,则存在争议。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例,实践中如果“为他人虚开方”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方”不构成犯罪,则不会处罚“介绍他人虚开方”。但是对于“为他人虚开方”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方”中一方构成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是否以犯罪论处就存在争议。
    对于认定此类犯罪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对于被介绍双方均不构成犯罪的,则实施介绍行为的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被介绍双方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则参与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介绍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应以犯罪处理。
    2、对于被介绍双方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实施介绍行为的人一般应当认定为犯罪,但是未构成犯罪一方是由于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的除外。原因是:实践中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中,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同,因此往往出现个人实施犯罪一方构成犯罪,而单位犯罪一方由于数额未达到犯罪标准而不以犯罪处理的情况。同时,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对自己吸食而少量购买毒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会出现大量的只能追究贩卖毒品者一方责任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由于介绍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犯罪的发生,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构成犯罪方是缺乏犯罪故意而不构成犯罪的,则表明居间介绍行为未达到帮助双方进行沟通的目的,因此介绍行为对犯罪的实现作用程度较小,不宜对其以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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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分工,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由于居间介绍行为是一种帮助行为,前述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作为居间介绍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完成犯罪。对于帮助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帮助犯,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有些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也会起关键的、主要的作用。而且由于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实行犯是以犯罪活动的分工进行划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照所起的作用划分的,因而两者之间有重合的可能性,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多次帮助或者所起作用较大,应该可以认定为主犯。因此,在前文提及的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的居间介绍行为,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其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与实行犯相同,是将其作为主犯处理。
    然而对于居间介绍犯罪的成立,是否以被介绍双方的罪名成立或者被介绍方中一方罪名的成立为前提,则存在争议。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例,实践中如果“为他人虚开方”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方”不构成犯罪,则不会处罚“介绍他人虚开方”。但是对于“为他人虚开方”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方”中一方构成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是否以犯罪论处就存在争议。
    对于认定此类犯罪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对于被介绍双方均不构成犯罪的,则实施介绍行为的人不构成犯罪。原因是:被介绍双方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则参与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介绍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应以犯罪处理。
    2、对于被介绍双方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实施介绍行为的人一般应当认定为犯罪,但是未构成犯罪一方是由于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的除外。原因是:实践中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中,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同,因此往往出现个人实施犯罪一方构成犯罪,而单位犯罪一方由于数额未达到犯罪标准而不以犯罪处理的情况。同时,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对自己吸食而少量购买毒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会出现大量的只能追究贩卖毒品者一方责任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由于介绍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犯罪的发生,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构成犯罪方是缺乏犯罪故意而不构成犯罪的,则表明居间介绍行为未达到帮助双方进行沟通的目的,因此介绍行为对犯罪的实现作用程度较小,不宜对其以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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