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如果行为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对他人进行扣押、拘留,且其债务是实际存在的,应定。如王某因做水果生意向李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因生意亏本而到期未能归还。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讨后,王为逃债长期在外打工。李某千方百计打听到王某的下落后,邀集自己两个朋友,赶到王某在外地的住所,将其捆绑后押到一朋友家中关押。然后李某打电话给王某的妻子,要其在3天内归还5万元欠款,否则性命难保。王妻当即报警,李某及其朋友被捕。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债为目的而实施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李某及其同伙实施了绑架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颇似的构成要件。但从李某的目的来看,其是为索要债务,且该债务是合法的,所以并非是勒索他人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号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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