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从的法定刑可看出,洗钱罪属于重罪;鉴于洗钱罪是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一种特别规定而分离出来的,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加重犯的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法定刑与危害性大体相当。据此,可考虑将抢劫、绑架以及具备加重处罚情节的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作为本罪情节加重犯的上游犯罪,对明知是这些严重犯罪的所得,协助进行转移、转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的行为,确定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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