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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隐匿国有资金,改制后继续隐匿改制后企业的资金,前后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混放在同一个账户中,行为人在改制后非法占有其中部分资金,且无法区分资金性质的,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行为人在作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匿国有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在国有公司、企业转制后,又作为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匿该公司、企业资金,转移到同一个账户中。行为人在公司改制成功后,如果将账户中所有资金侵占,国有资金和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所占比例是明确的,对行为人无疑应根据对象的来源性质,将国有资金部分认定为贪污罪、将非国有资金部分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提取部分资金,由于两部分资金混同在一起,即使国有资金与非国有资金的总比例明确,能否按照比例分别认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如果国有资金和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所占比例难以明确,行为人予以全部侵吞的,又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已经控制了的资金,不论是否已经存于个人名下,也不论是否全部提取,只要能够将两部分资金区分开来,或者比例明确的,应当分别按照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当区分资金性质之后,对应贪污罪部分或者对应职务侵占罪部分的资金之一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应当就达到定罪标准的犯罪,以一罪(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国有资金与非国有资金比例不明确,两部分资金难以区分的,应本着事实认定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同时考虑到资金中包含部分国有资金的情况,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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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行为人在作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匿国有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在国有公司、企业转制后,又作为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匿该公司、企业资金,转移到同一个账户中。行为人在公司改制成功后,如果将账户中所有资金侵占,国有资金和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所占比例是明确的,对行为人无疑应根据对象的来源性质,将国有资金部分认定为贪污罪、将非国有资金部分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提取部分资金,由于两部分资金混同在一起,即使国有资金与非国有资金的总比例明确,能否按照比例分别认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如果国有资金和非国有公司、企业财物所占比例难以明确,行为人予以全部侵吞的,又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已经控制了的资金,不论是否已经存于个人名下,也不论是否全部提取,只要能够将两部分资金区分开来,或者比例明确的,应当分别按照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当区分资金性质之后,对应贪污罪部分或者对应职务侵占罪部分的资金之一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应当就达到定罪标准的犯罪,以一罪(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国有资金与非国有资金比例不明确,两部分资金难以区分的,应本着事实认定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同时考虑到资金中包含部分国有资金的情况,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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